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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频接“隐号”骚扰电话 运营商被质疑违约 (3)

2008-07-04 23:01:49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张志超 刘敬

简介:家中的固定电话近期频频被隐藏了来电号码的电话骚扰,他担心来电者的用意不良,于是致电到相关的营运商,希望查到该骚扰电话的号码,却被对方“保护来电者隐私”为由拒绝。

  如“隐号”已在合同中列明 运营商不提供号码是正确

  昨日下午,记者就“来电号码显示限制”与“来电显示”发生冲突是否合法一事,采访了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

  肖雄辉表示,目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所以很难界定“来电号码显示限制”这种服务究竟合法与否。按照我国目前的惯例,只要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明文禁止,那就代表是合法的。如果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对来电显示服务的业务描述中已写明“当主叫用户申请了号码显示限制时,则遵从号码显示限制优先的原则,将不显示来电号码”,这本身就属于合同内的免责约定,当客户使用该服务时就等同于已同意该条款。运营商拒绝向该事主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反而是保护了对方隐私权的正确做法,而事件中客服建议事主通过报警等渠道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办法也无可厚非。

  此外,该律师还表示,合法和符合大众的意愿以及社会的规律是两回事。据了解,在对待“来电号码显示限制”这一业务上,国外不少国家电信运营商对于个别希望在拨打电话时自己的号码不被显示的客户,运营商会直接为其办理来电号码显示限制,无需收取额外的费用。这样就避免了以上所提到的双方收费,却只维护其中一方利益所引起的争议。

  对于运营商客服人员明确表示在相关的合同上并没有列明“当来电显示功能与隐号功能冲突时,应该以那个功能为准或优先的条款”一事, 肖雄辉表示,在国家没有相关法规约束的情况下,只能以运营商和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准。若像以上所提到的情况,运营商在给客户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时候,并没有在合同上清楚列出来电显示服务和来电显示限制服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以及当碰到该种矛盾时运营商处理的先后,那就可以视为是服务瑕疵的一种表现,即违约行为。用户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索赔或其他的维权行动。

责任编辑:xaye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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