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保护尚待完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写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首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第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易先兰告诉记者,在国内,对于手机、MP3等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认定,主要靠《专利法》来保护,在个案中,还要看法院如何认定模仿的程度。法院会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确认其保护范围;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从目前国内实际情况来看,关于外观侵权的案件通常审判都耗时耗力,判定结论很难有统一标准。
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的国家,国内厂商这种仅对外观稍加改动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徐福源介绍,专利委员会的审判比国内严厉的多,他们将判断设计师是否存在抄袭意图,是否在刻意规避侵权风险,他们会要求设计师出示原始设计稿、草图、工程图,及整个设计流程。徐福源认为,如果没有很好政策引导和严厉的知识产权法规保护,国产手机设计模仿的现状将继续维持下去。







